《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私自偷盗国家矿产资源,对森林生态环境系统性的破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日,笔者多次接到来自乡宁县西交口石界村的群众反映,位于石界村山沟内有一个大型无名采黄土厂(一台挖机、一台铲车、数名工人和多辆工程车等大型机械设备)正在偷盗黄土,破坏周边生态环境,已经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生活。
7月30日下午,笔者和举报人一行两人驱车来到举报人所说的无名黄土厂。在现场可见地面有厚厚的黄土,山体破坏严重,除了该采黄土现场。据举报人说起来开采了几个月了?当地村干部乡政府和国土局不知情吗?私挖乱采一点事也没有老板叫郭峰。(郭峰手机号码13753555939)随后,举报人说星期五晚上,我举报西交口乡政府说明来意并要求立即采取行动制止非法采黄土行为,依法扣押机械设备、控制非法采黄土工人,西交口乡政府企业办张武彦主任(15135715999)迅速来到现场扣押(铲车一辆,工程三辆),但是举报人没有想到的是该企业办张主任,并没有把车,扣押到乡政府而是偷偷把盗取国家黄土资源的铲车和工程车偷偷放了!谁给了张武彦队长如此大的权力私自放了非法盗取国家资源的车辆?
举报人多次给乡宁县西交口于乡长打电话咨询此事,于乡长推三阻四,无奈之下,举报人经私挖乱采事件举报到乡宁县国土资源局,(等待调查结果)可想而知表面上是正在严厉打击滥开滥采国家矿产资源,实际上与乡政府的不作为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职能部门日常巡查发现问题能及时进行处置,就不会出现明目张胆的滥开滥采的行为。
在这里笔者想说的是乡宁县西交口乡政府机构是健全的,是最前沿的基层党建组织,为何不去制止,不去监管,肆意放纵没有任何手续私挖滥采;致使村民地严重受损;西交口乡的支部书记及分管领导,在日常生活中,就没有来过一次石界村?没有看见,也没有听说过?身为乡宁县西交口《党委书记》一把手,乡长,您们又在干些什么?日常工作中有没有抓过国土工作?
为何这处私挖乱采的违规违法事件明目张胆的在盗取国家黄土资源发生?西交口乡政府和当地国土部门为何“视而不见”“不予制止”?这中间究竟有什么内在原因。
当前,全国正在积极开展整治“四个不为”专项整治活动,其中包括“不能为”“不敢为”“不想为”“不作为”。其目的就是提高办公效率、消除碌碌无为的公务怠工现象。那么,乡宁县西交口乡政府和当地国土部门究竟是不能为、不敢为,还是不想为?还是西交口乡村民说的是有保护伞?
乡宁县西交口乡石界村非法“盗取”国有资源当地政府部门涉嫌为其“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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