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通知有关机关协助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时使用。 3.抬头:填写应通知的有关机关的具体名称,如: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关。 4."我局已依法对 的 实施查封、扣押"中第一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纳税人的具体名称;第二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 5.本通知书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文书字轨设为"协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协一"。 7.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协助执行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
表格界面:在表格界面,信息内容以表格的形式显示,当前功能包含如下信息内容(含部分示例数据): |
ID | 年字 | 号 | 纳税人 | 某人 | 某事 | 执年 | 执号 | 签年 | 签月 | 签日 |
1 | 2008 | 078 | 小张,小李 | 本些情况 | 具体形为 | 2009 | 12 | 2008 | 12 | 12 |
录入窗口:录入窗口用来做为信息维护更新界面。 |
报表:报表实现信息数据的格式化打印输出。 |